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节录)
发布时间:2022-8-18 来源:固原仲裁委员会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2015年1月30日法释〔2015〕5号公布,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)(节录)
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
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
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