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 的解释》(节录)

发布日期:2022-11-10 14:44:34   浏览量 :2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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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节录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发布时间:2022-8-18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来源固原仲裁委员会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2015年1月30日法释〔2015〕5号公布,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)(节录)

第三十九条 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
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
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

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

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
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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